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44号之二原告:杨东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少君、王华峰,均系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屋尔金属(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卢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润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修金、周郑毅,均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佐诉被告首屋尔金属(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佐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东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杨东佐负担,另退回原告杨东佐人民币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