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57、758号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101,组织机构代码:74939768-7。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博,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
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雅琦,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协和联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桔岭新村梁相工业园1号302,组织机构代码:55717135-X。
法定代表人:段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厚英,女,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县××临时居委会,身份证号码:××××0028。
委托代理人:王浩,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协和联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厚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2300元,法院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两案合计收取人民币2300元,均由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嘉莉(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