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43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王平家家福商店,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王平大街28号。
经营者:林孙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王平家家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北京王平家家福商店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王平家家福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