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盈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新路*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枭龙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营销部**楼办公室2013。
法定代表人:李慧平。
委托代理人:何妙辉,��州枭龙电子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州市盈加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盈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枭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枭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盈加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在广州市番禺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而原审法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盈加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的规定,裁定驳回盈加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盈加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盈加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工厂均实际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盈加公司的住所地应认定为位于石家庄高新区。
此外,任何用户向盈加公司订购相应产品,都由盈加公司的生产工厂进行生产后进行发货,因此,无论是所谓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应认定为石家庄市高新区。
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枭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纷。
本案被告盈加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盈加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盈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