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4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效阳。
被告:嘉祥县联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正水,经理。
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联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