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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等诉上海茜霸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1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等诉上海茜霸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茜霸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1号原告刘向东。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洋,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茜霸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时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奇伟,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茜霸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775元。

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秀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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