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5号原告贾莹,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张世民,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
被告崔西林,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山东省临沂市小商品城1506号个体业主,住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邵丽友,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与被告崔西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西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贾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