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法定代表人洪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洪林,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
委托代理人姜连生、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姜洪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姜洪林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志华附:适用的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