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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与杜尧春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济民三初字第521-2号
案件名称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与杜尧春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杜尧春,莱州奥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孟庆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济民三初字第521-2号原告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朱意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尧春,男,46岁,系莱州市沙河镇振农农机厂经营者,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莱州奥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胜臣。

被告孟庆平,男,47岁,滕州市界河镇庆平农机具销售部经营者,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尧春、莱州奥伦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孟庆平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两项合计5920元,由原告费县华源农业装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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