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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锡知民初字第0027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陈燕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绪明、谢保平,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与被告陈燕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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