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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与张颖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嘉知初字第46号
案件名称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与张颖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张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46号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梅川路****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13465727-8。

法定代表人:尹京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锋,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颖。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冯小燕,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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