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46号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梅川路****号*楼。
组织机构代码:13465727-8。
法定代表人:尹京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锋,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颖。
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冯小燕,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韩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