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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小强、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嘉知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龚小强、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龚小强,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42号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志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郑朝建,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小强。

被告: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义波。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龚小强、江西辉煌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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