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付旭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温刑初字第567号
案件名称付旭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旭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56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旭辉。

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彩红。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旭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天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旭辉及其辩护人陈彩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一厂房内,被告人付旭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向他人购得普通胶水以及印有“霸力牌”商标的空桶、纸箱,再以灌装的方式生产各种型号的假冒“霸力牌”胶水,并以一桶人民币240元至28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销售,共销售出1021桶。

2013年11月29日下午,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该制假窝点,并当场扣押已生产但尚未销售的假冒“霸力牌”胶水63桶,印有“霸力牌”胶水商标的纸箱2800只、空桶1369只,白色塑料桶192只等物品。

经统计,被告人付旭辉制造、销售的假冒“霸力牌”胶水金额总计达人民币262260元,被告人付旭辉个人获利50000余元。

2013年11月29日19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付旭辉传唤到案。

被告人付旭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旭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胶水、纸箱、塑料桶等,证人阮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鉴定书,声明书,商标注册证,销货发票清单,被告人人口信息表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旭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计26226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付旭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旭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旭辉犯罪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没收。

三、依法扣押于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假冒“霸力牌”胶水63桶,印有“霸力牌”胶水商标的纸箱2800只及空桶1369只,白色塑料桶192只,由暂扣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