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保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秀岩,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美国)。
住所: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et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健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2013)长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秀岩、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的委托代理人李健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磊若软件公司(美国)撤回起诉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美国)撤回起诉;
二、准许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其余115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