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130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PeterJ.Bragdon),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系昌邑市某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与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