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文君,经商。
原告:潍坊三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水库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君,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清,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告成,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君、潍坊三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告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文君、潍坊三川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君、潍坊三川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文君、潍坊三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