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4484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黎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