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6号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金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
负责人:张佩娟。
被告:泉州市丰泽宏兴塑胶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家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长盛行百货有限公司华山分店、被告泉州市丰泽宏兴塑胶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汕头市美特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