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冯博。
本院受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