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6709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福州福童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百花洲路**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片仓山园**楼**。
法定代表人:蔡耀武。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福童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