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58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潘斌龙。
委托代理人:郭佳捷。
被告:练储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练储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