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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自力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19号
案件名称鲍自力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鲍自力,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自力,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代理人:许福昌,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鲍自力与上诉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庐南建安公司)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分别提起上诉。

鲍自力上诉称: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庐南建安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使用涉案“护栏扶手型材”不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鲍自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鲍自力、庐南建安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鲍自力、庐南建安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自力、庐南建安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鲍自力负担2375元,庐南建安公司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代理审判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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