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晓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3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晓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崔晓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晓苏,女,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系沈阳市大东区某便民商场登记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李彬,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晓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王英玉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徐文彬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秀丽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