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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谭宗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绍诸知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谭宗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谭宗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52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壮良。

被告:谭宗辽。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谭宗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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