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52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壮良。
被告:谭宗辽。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谭宗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52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壮良。
被告:谭宗辽。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谭宗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但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