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辽市万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余粮堡镇一街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钱翠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秀海,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小街基镇茂发村。
上诉人通辽市万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知初字第1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认为孙秀海诉通辽市万吉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且本案原告起诉多名被告,各被告及侵权行为地均在通辽市。
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孙秀海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专利纠纷案件,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另本案不存在须指定管辖的情形。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