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聂俊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意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金鹏工业区旁C栋厂房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亚兵,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聂俊彪诉被告深圳市意向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84647.0、ZL201330184648.5)纠纷两案后,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聂俊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俊彪撤回对两案的起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俊彪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