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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岑虎林一审民事裁定书02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岑虎林一审民事裁定书02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岑虎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24号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虎林。

委托代理人范立刚,男。

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岑虎林侵害商标权(商标注册证第3455742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岑虎林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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