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初字第04296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爱强,男,40岁,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59号天意欣商城主楼地下1层4道01、03号业主。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保罗,男,1973年6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爱强、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