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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与谢金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杭余知初字第24号
案件名称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与谢金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谢金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知初字第24号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小芬。

委托代理人:夏晶晶。

被告:谢金青。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金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4月9日,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杭州欧朵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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