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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为国、徐守义与柏巍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哈知初字第18号
案件名称徐为国、徐守义与柏巍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为国,徐守义,柏巍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18号原告徐为国,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虎电器厂经理,住哈尔滨市。

原告徐守义,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北虎电器厂经理,住哈尔滨市。

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陆世超,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柏巍,男,1989年10月9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一帆工程照明业主,住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王礼靖,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国、原告徐守义与被告柏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为国、原告徐守义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为国、原告徐守义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国、原告徐守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为国、原告徐守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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