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知初字第8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孙冰。
委托代理人:方超强。
被告:雷赛森建筑五金(宁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NIGELMORGAN。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雷赛森建筑五金(宁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