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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颖娥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皋知民初字第000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颖娥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沈颖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知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李素清。

被告沈颖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颖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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