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霍荣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斌,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雅居嘉利奥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强,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雅居公司)与上诉人佛山市雅居嘉利奥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2013)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高明雅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斌、上诉人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参加了本案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明雅居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6日,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高级墙地砖、卫生洁具等。
高明雅居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成为“嘉利奥陶瓷”文字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341768号,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9类的砖、建筑用嵌砖、波形瓦、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建筑用非金属墙砖、非金属砖地、玻璃马赛克、瓷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
高明雅居公司于2007年度、2008年度、2011年度,获得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纳税大户”荣誉称号。
2013年5月9日,高明雅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花会同公证员冯气明、公证人员秦志军,来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标识有“雅居嘉利奥陶瓷”字样的一间店铺,订购了货物编号为“QA6314P”的瓷砖一箱(四块),当场取得印有“雅居嘉利奥陶瓷”的李汝飞名片一张、加盖有“佛山市雅居嘉利奥陶瓷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
同月20日,上述三人再次来到该铺位,何花凭收据提取了货物编号为“QA6134P”的瓷砖一箱(四块)。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公证处对上述订货、提货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上述物品贴上封条予以封存。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2日,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陶瓷制品。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其宣传画册的“企业简介”中有如下文字介绍:“雅居嘉利奥陶瓷是由陶瓷界的泰山北斗级人物鹰牌控股公司的创造人——庞润流先生精心创建的原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在经历八年的沉淀而成为一个专业以第一代微粉为基础产品的精品品牌”。
高明雅居公司为案件支出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450元。
高明雅居公司主张,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员工名片、路标、门店店招、宣传画册上突出使用“嘉利奥”的行为侵犯其所拥有的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利奥”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雅居”的行为侵犯其所拥有的企业名称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引起的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突出使用“雅居嘉利奥”或“雅居嘉利奥陶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高明雅居公司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其住所地所在园区的路标上使用了“雅居嘉利奥”标识,但其作用仅为指示公司所在位置,并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故法院认定该行为未侵犯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高明雅居公司系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在本案中,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将与“嘉利奥陶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嘉利奥”作为企业字号,在门店店招、宣传画册、员工名片上突出使用“雅居嘉利奥陶瓷”,易于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侵害了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利奥”文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高明雅居公司对“嘉利奥陶瓷”商标注册、使用在先。
2007年,高明雅居公司即已获得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后高明雅居公司一直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成立于2012年,成立时间晚于“嘉利奥陶瓷”商标的注册时间。
(二)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雅居嘉利奥”与在先的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近似。
将“雅居嘉利奥”与“嘉利奥陶瓷”商标相比对,两者字体相同,且均包含“嘉利奥”文字。
“雅居”在中文中的含义为“高雅的居所”、“嘉利奥”属于无固定含义的臆造词,“陶瓷”为同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嘉利奥”与“雅居”和“陶瓷”相比,具有更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在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企业字号中起主要识别作用,故法院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企业字号与高明雅居公司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三)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未经高明雅居公司许可,使用与高明雅居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嘉利奥陶瓷”商标相近似的“嘉利奥”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且两者都从事建筑陶瓷的销售,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这在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将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与高明雅居公司的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给高明雅居公司对“嘉利奥陶瓷”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其行为违背了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
三、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雅居”文字是否侵犯了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的问题(一)高明雅居公司对“雅居”文字使用在先。
高明雅居公司成立于2002年,其企业名称以“雅居”为字号,高明雅居公司对“雅居”文字的使用自成立之日起已有十多年的历史。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成立于2012年,其对“雅居”文字的使用晚于高明雅居公司。
(二)高明雅居公司的“雅居”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
高明雅居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于2007年度、2008年度、2011年度获得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纳税大户”荣誉。
(三)佛山市雅居嘉利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具有主观恶意1.佛山市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企业字号与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近似。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企业字号为“雅居嘉利奥”,由“雅居”和“嘉利奥”两部分组成,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字号为“雅居”。
因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利奥”文字的行为已对高明雅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院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雅居”与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近似。
2.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成立时应当知晓高明雅居公司及其“雅居”字号。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宣传画册中“企业简介”一栏,有“雅居嘉利奥陶瓷是由陶瓷界的泰山北斗级人物鹰牌控股公司的创造人——庞润流先生精心创建的原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在经历八年的沉淀而成为一个专业以第一代微粉为基础产品的精品品牌”的记载。
以上文字,明显具有攀附高明雅居公司声誉的意图。
虽然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与高明雅居公司分别在佛山市下辖的不同区域进行工商登记,但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不能以企业名称经合法登记为名,行不正当竞争之实。
在当前珠三角经济日益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佛山各辖区间的经济、文化、人员往来非常频繁,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使用高明雅居公司注册在先的企业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具有明显搭乘高明雅居公司便车的主观故意。
3.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门店店招、宣传画册、员工名片等处以其企业字号“雅居嘉利奥”作为企业名称的简称使用,由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企业字号与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近似,且两者都从事建筑陶瓷的销售,具有竞争关系,容易使消费者将“雅居嘉利奥”与高明雅居公司的“雅居”发生混淆或误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综上,高明雅居公司对“雅居”字号使用在先,且高明雅居公司的“雅居”字号在佛山市辖区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高明雅居公司“雅居”字号相近似的“雅居嘉利奥”企业字号,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对高明雅居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四、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高明雅居公司要求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宣传画册、员工名片上使用“雅居嘉利奥”文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高明雅居公司要求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南方日报》、《陶城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因高明雅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商誉上的负面影响,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问题。
因高明雅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因商标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损失,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和高明雅居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地域、时间、后果等因素,以及高明雅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等各项情节,酌情确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赔偿高明雅居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0元。
对高明雅居公司超出该部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宣传画册、员工名片上使用“雅居嘉利奥”文字;
二、被告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明雅居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明雅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高明雅居公司负担4160元,由被告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负担6240元。
上诉人高明雅居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高明雅居公司自2002年成立以来。
引进多个国家最先进的陶瓷机械设备和整套生产线,加大科研的投入,设立研发奖励机制,吸引了各方人才。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研发,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深受市场的欢迎。
产品已远销国内20多个省市及日本,韩国,美国,欧洲,俄罗斯,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被许多国际知名企业采购使用。
雅居陶瓷在陶瓷行业内享有盛誉。
高明雅居公司从2006年开始围绕嘉利奥陶瓷的商标推出高品质的产品,嘉利奥陶瓷成为高明雅居公司的主要使用商标,经多年的努力,嘉利奥陶瓷已是高明雅居公司的形象和产品的代名词。
为开拓业务,提高企业形象和嘉利奥陶瓷的知名度和商标的内涵,面对韩国和欧盟对我国陶瓷行业的反侵销调查,高明雅居公司积极应对,与国内多家陶瓷企业组团花巨资聘请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诉讼,两场诉讼都取得了胜诉。
高明雅居公司出口韩国和欧盟的都适用低关税,嘉利奥陶瓷商标在行业内享有盛誉。
原审判决已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侵犯高明雅居公司商标使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高明雅居公司在商誉、经济上造成损害。
高明雅居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要请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和依法维权,而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失金额偏低,且没有支持高明雅居公司为维权支付的费用,恳请判准高明雅居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赔偿高明雅居公司损失人民币60万元;
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南方日报》、《陶城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承担上诉人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
3、变更原审判决中对诉讼费承担的判决,改判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高明雅居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上诉人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突出使用“雅居嘉利奥”或“雅居嘉利奥陶瓷”的行为侵犯了高明雅居公司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适用法律错误。
该种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文字相同或者近似;
2、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
3、突出使用;
4、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处误认或混淆。
本案中,第一,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使用的“雅居嘉利奥陶瓷”与高明雅居公司的注册商标“嘉利奥陶瓷”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故判决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形、义、音三方面综合考虑。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局2005年12月发布的《商标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节“近似商标审查”第(一)项“文字商标审查”第4点的规定,高明雅居公司的注册商标“嘉利奥陶瓷”为5个汉字,而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使用的文字为“雅居嘉利奥陶瓷”7个汉字,一般消费者足以识别其差别。
且该7个汉字中的为首二字读音、字形含义均与高明雅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同。
第二,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并未在商品上使用任何标识,更未将高明雅居公司的注册商标“嘉利奥”3个字突出使用在门店店招、宣传画册、员工名片上。
其使用的是“雅居嘉利奥”5个字,或者“雅居嘉利奥陶瓷”7个字,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一审法院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利奥”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的是“雅居嘉利奥”而非“嘉利奥”,该字号与高明雅居公司的“嘉利奥陶瓷”相比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管辖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规定)的规定,二者企业名称也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第二,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三、一审法院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雅居”侵犯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名称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原审判决认定高明雅居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缺乏法律依据。
仅以其拥有“纳税大户”荣誉来认定证据不足。
第二,高明雅居公司的字号“雅居”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字号“雅居嘉利奥”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字号“雅居嘉利奥”由“雅居”和“嘉利奥”两部分构成,高明雅居公司的字号为“雅居”,两者字数不同。
再者,原审判决认为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利奥”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反推出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雅居”与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近似的结论于法无据。
第三,企业名称权有地域性。
高明雅居公司无权在其企业注册辖区之外禁止他人使用任何企业名称。
第四,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对企业名称的登记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已经获得授权。
高明雅居公司的字号并非知名老字号,仅为一个普通字号,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没必要攀附,也不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四、法院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赔偿高明雅居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于法无据。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行为既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也不侵犯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上诉请求:1、撤销(2013)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明雅居公司承担。
上诉人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高明雅居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其公司门店店招、宣传画册、员工名片上突出使用了字号“雅居嘉利奥陶瓷”,而该字号包含了与高明雅居公司注册商标“嘉利奥陶瓷”相同的文字,再结合高明雅居公司、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又都经营同种或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案件事实可知,原审法院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侵害了高明雅居公司注册号为第4341768号注册商标“嘉利奥陶瓷”专用权正确,本院对此亦予以认定。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上诉称其使用字号“雅居嘉利奥陶瓷”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利奥”文字,高明雅居公司据此主张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由于一方面,“嘉利奥”文字与高明雅居公司的“嘉利奥陶瓷”文字注册商标明显近似,高明雅居公司的“嘉利奥陶瓷”商标注册、使用在先,而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名称使用在后,“嘉利奥”文字又属于臆造词,具有显著的识别性,在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名称中起主要识别作用。
另一方面,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高明雅居公司双方都从事建筑陶瓷的销售,客观上又易使相关公众将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与高明雅居公司的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或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本院对此亦予以认定。
高明雅居公司还主张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雅居”二字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根据高明雅居公司的“雅居”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名称中使用“雅居”二字与高明雅居公司的“雅居”字号相同、高明雅居公司的企业名称使用在先、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在其宣传册“企业简介”内容中反映出其具有明显攀附高明雅居公司的意图以及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高明雅居公司均从事同种或类似商品经营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双方商品发生混淆的案件事实,认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充分。
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上诉称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利奥”及“雅居”文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依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由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高明雅居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高明雅居公司诉请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于法有据。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门店店招、宣传画册、员工名片上使用“雅居嘉利奥”文字,并在高明雅居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益的情形下,综合考虑本案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高明雅居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地域、时间、后果,以及高明雅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有合理费用支出,但高明雅居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又属偏高等因素,酌定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赔偿高明雅居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00000元妥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高明雅居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过低依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高明雅居公司尚主张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应在《南方日报》、《陶城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由于高明雅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佛山雅居嘉利奥公司的侵权行为已使高明雅居公司的商誉明显受损,原审法院据此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对此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雅居陶瓷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雅居嘉利奥陶瓷有限公司负担62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