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6250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德、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