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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穴市梅川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9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穴市梅川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穴市梅川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倩,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办理公告事宜,进行和解,代收案件款项及诉讼费退费,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周兵,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办理公告事宜,进行和解,代收案件款项及诉讼费退费,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等。

被告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左志学,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穴市梅川分店,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

负责人吴有权。

委托代理人杨晓燕。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收文件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穴市梅川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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