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2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振民。
委托代理人:马新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