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光,男,副食超市业主,住山东省东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