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78号原告:谢国庆,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方向前,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林艳景,女,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庆诉被告方向前、林艳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44891.7)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20元,合共1420元,由原告谢国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