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4782号罪犯苏付勇,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杭余刑初字第8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付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苏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苏付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付勇准予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