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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孙建强、晏炳兴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365号
案件名称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孙建强、晏炳兴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孙建强,晏炳兴,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65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

委托代理人:梁鹏。

被告:孙建强。

委托代理人:张魁雄。

被告:晏炳兴。

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哉林。

委托代理人:王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强、晏炳兴、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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