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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0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欧特克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俊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韦朝丽,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特克公司(AutodeskInc.)。

住所地:美国。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M·弗尔,该公司副总裁、助理法律顾问、助理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爱敏,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下称志高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特克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虽未达到500万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志高空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志高空调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志高空调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导致裁判错误。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是200万元,依法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原审法院作出原审裁定已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被上诉人欧特克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欧特克公司以其是AutoCAD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所有者,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志高空调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在经营场所大量复制、安装、商业使用AutoCAD系列软件用于空调部件的设计,已严重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被告志高空调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虽然诉讼标的额未达到500万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审理本案。

原审裁定驳回志高空调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本案一审审理期限的问题,因本案一方当事人欧特克公司的住所地在美国,含有涉外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不受一般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志高空调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任命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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