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三知初字第7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峰。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