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6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XXX号(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丰。
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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