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48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职务:董事长。
被告宋聚有,洛阳市西工区乐家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聚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