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980-1号原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梁锡光,公司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赛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潘兴东,公司执行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国威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淑玲,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威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深圳国威电子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