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1737号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盈都大厦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董文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婵媛,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天谷八路211号环普科技产业园E幢6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芳,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信公司)与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简称海航创新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康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王潇、朱婵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航创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航创新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及官费135905元、违约金29015元,合计164920元;
2.判令被告海航创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康信公司与海航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航生态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国内专利委托代理合同》(简称《专利代理合同》),约定由康信公司代理海航生态公司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申请事宜,自2016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康信公司、海航创新公司、海航生态公司经过协商于2017年6月2日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简称《转让协议》),一致同意海航生态公司将《专利代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海航创新公司,由其向康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康信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良好地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海航创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向康信公司支付相应的代理服务费、官方费用;
此外,依照合同约定海航创新公司应向康信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康信公司就上述欠款事宜多次向海航创新公司催款,但海航创新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
被告海航创新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海航生态公司(即甲方)与康信公司(即乙方)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办理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事宜。
五、代理费及付款方式1.国内申请专利代理费用乙方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收取国内专利申请的代理费:发明:人民币7000元/件;
(包括撰写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提交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费用明细如下表所列:发明申请代理阶段:撰写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提交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撰写阶段】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件;
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新申请乙方代理)【实审阶段】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件……外观设计:人民币1500元/件……涉及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如权利要求超项、说明书超页时按以下标准另行收取相应超项代理费用,如下所示:……权利要求附加代理费从第11项起每项100元……授权后办理登记手续代理费:人民币200元/件;
年费缴纳代理费:200元/年/件;
如甲方不委托乙方办理授权后登记手续、年费缴纳等业务,乙方不提供授权办登及年费时限监控和提醒……8.官费、税费、付款及发票官费按以下方式执行:官费以乙方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乙方不再向甲方提供官方收据原件,乙方对其官费支出开具项目名称为“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甲方收到所委托案件的官方受理通知书后,由乙方提供服务费用结费清单给甲方确认;
甲方收到乙方的结费清单后应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乙方确认或提出异议;
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结费清单,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
甲方应于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经乙方催款,10个工作日内,不能如期全额付款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八、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
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签署双方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双方均无异议时,本合同自动延期1年。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委托的国内专利申请在其申请周期内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海航生态公司(即甲方)、海航创新公司(即乙方)与康信公司(即丙方)于2017年6月2日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丙方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专利代理合同》,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乙方,经甲方和丙方多次协商,丙方同意甲方转让既有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内容……第一条甲方将既有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既有合同内容及要求、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既有合同全部内容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全面享有和履行既有合同的内容。
第二条丙方同意甲方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第七条既有合同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426001.6、名称为物流系统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物流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7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20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49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10项,故附加代理费为1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471511.5、名称为物流运输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20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49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10项,故附加代理费为1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477498.4、名称为物流信息的处理方法、装置及物流仓储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18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4650元。
康信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二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8项,故附加代理费为8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498527.5、名称为基于云平台的物流运输方法、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19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48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9项,故附加代理费为9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498526.0、名称为分配中继站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34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497285.8、名称为调控物流路径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34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531330.7、名称为云箱吊具的操作方法及云箱吊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14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40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4项,故附加代理费为4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530482.5、名称为云箱吊具的操作方法及云箱吊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12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37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2项,故附加代理费为2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527662.8、名称为集装箱运营数据发送方法和装置、接收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12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37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2项,故附加代理费为2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0527661.3、名称为集装箱运营数据处理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权利要求项数为12项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官方费用合计为37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因权利要求项数超项2项,故附加代理费为2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1132929.X、名称为背负式叉车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5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与松灵机器人(东莞)有限公司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官方费用合计为11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缴纳或缴足实质审查费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申请号为201711133890.3、名称为控制机器人运输货品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5日、申请人为海航创新公司与安徽酷哇机器人有限公司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交费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官方费用合计为155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逾期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缴纳或缴足实质审查费为由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为70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号为201730563426.2、名称为背负式叉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记载有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海航创新公司与松灵机器人(东莞)有限公司等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该项专利申请开具专利收费收据,申请费为500元,交费时间为2018年1月15日;
印花费、登记费、公告费及年费合计为805元,交费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
官方费用合计为1305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未按规定缴纳或缴足第二年度年费和滞纳金为由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
康信公司主张,依照合同约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为1500元,授权办登服务费为200元。
康信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6月29日开出共14份收费通知单,涉及上述13项专利的代理服务费合计90400元,官方费用合计45505元,两项费用合计135905元。
康信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开出四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均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分别为8000元、8000元、4950元、4950元,合计25900元;
于2017年10月12日开出二张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均为知识产权服务费,金额分别为58700元、31650元,合计90350元;
上述发票总金额为116250元。
康信公司主张,收费通知单所涉总额与发票总面额的差额在于其未提交针对2017年12月28日、2018年6月29日所开收费通知单对应的增值税发票。
快递单号为1015064372530的EMS邮政特快专递显示,康信公司向海航创新公司发出邮件,寄件人签署时间为2018年7月23日。
康信公司主张其于当日向海航创新公司发出收费通知单、发票及催款通知。
康信公司主张以代理服务费与官方费用合计的总费用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区间为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计29015元。
上述事实有《专利代理合同》、《转让协议》、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收费通知单、发票、快递单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案系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的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专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的合同。
康信公司与海航创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海航创新公司委托康信公司办理专利申请相关事宜,海航创新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康信公司支付代理费及代缴官费等费用。
涉案合同约定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为每件7000元,包括撰写阶段的费用5000元和实审阶段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费用2000元。
对于涉及因逾期未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或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未交纳实质审查费用而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本院认为康信公司并未进行答复审查意见工作,因而未产生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故对康信公司主张的代理费中涉及上述情形的9件专利申请中的审查意见费用2000元应予减除。
对于涉及未答复第二次审查通知书而被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由于康信公司已答复第一次审查通知书,因海航创新公司未及时支付费用才导致康信公司未继续答复,且涉案合同并未明确答复次数及每次答复产生的代理服务费用,在海航公司未提出主张的情况下,其应当支付该项代理服务费用。
在案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等已能证明康信公司实际依约完成了相应的申请事宜,涉及的代理服务费和代缴官费等费用,应予支持。
因此,本院在康信公司所主张代理服务费90400元的范围内支持72400元,对其主张的代缴官费45505元予以全额支持。
康信公司主张以代理服务费与官方费用合计的总费用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区间为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经乙方催款,10个工作日内,不能如期全额付款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在海航公司未提交反证或提出相反主张的情况下,康信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7月23日寄出催款通知等文件,以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区间和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具有合理性,故本院对康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予以支持。
依据上述本院确定的代理服务费及官方费用,海航创新应向康信公司支付违约金25231.6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服务费七万二千四百元、代缴官费四万五千五百零五元,合计十一万七千九百零五元;
二、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万五千二百三十一元六角七分;
三、驳回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九十八元,由被告海航创新科技研究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二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告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