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69768-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海燕,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震宇,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仁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仁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仁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