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刘玉福,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连弟,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刘玉福诉被告汤连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130003967.2),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玉福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赖胜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汤连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刘玉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椅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6月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30003967.2。
2013年3月26日,无效宣告请求人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13年1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名称为“椅子”、专利号为ZL201130003967.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合法有效是法律提供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刘玉福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故该权利应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刘玉福提起本案诉讼缺乏权利基础,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涉案专利权依法恢复权利,权利人可以重新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退回给原告刘玉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