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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春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青知民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春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春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春有,系即墨市西元庄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春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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