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3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被告:闫朋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朋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